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29浏览次数:30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陕商院教〔2014〕93号

为规范我校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根据《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修对象

1.课程考核不及格、缓考者;

2.因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而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3.考试作弊、旷考者。

二、重修工作实施办法

1.重修工作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重修方式分为插班重修、自修和组班重修。重修方式由学生本人根据课程开设和学习情况确定,若因专业培养方案变动及重修人数较多而无法插班重修的课程需选择自修或组班重修。

3.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随下一级插班重修。

4.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通过改选或再选获得相应学分。

5.申请重修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第1-3周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重修申请表》,每学期申请重修门数不得超过4门。

6.学生参加重修的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最多申请两次重修。

7.因考试作弊、旷考者,如确有悔改之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允许正常重修一次。

8.前六学期成绩不合格课程,必须在前八学期内完成两次重修。第七学期成绩不合格课程,只能在第八学期申请一次重修。第八学期不合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可选择延长学业修业年限或结业。

三、重修考核办法

1.自修方式进行重修的课程考核,全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第10-15周进行。插班重修的课程考核随听课班级进行。

2.重修课程考核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安排实施,教务处负责协调时间和地点。

3.凡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重修考试,因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者需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重修资格,并按旷考处理。

四、重修课程成绩管理

1.缓考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改选、再选均不再重复计算重修学分。

2.考试作弊及旷考者重修成绩60分及以上分数一律按60分计,缓考及不及格学生的重修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考查课参照执行;

3.重修课程考核成绩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重修成绩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各一份。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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