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26浏览次数:17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陕商院〔2014〕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各类学生学位授予的评审机构,负有对各二级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和学术造诣深、参加教学、科研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各学科专家组成。

委员在校领导、各院(部)和相关业务部门推荐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2/3以上),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工作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由本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工作小组成员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参加教学、科研的教授、副教授中产生。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七条 因年龄关系不能任满一届者一般不再参加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的遴选。

第八条 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的委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任期每满一年调整一次。为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或修订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审定学位工作计划;

3.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4.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审定申报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名单;

6.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本单位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全面审查本单位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情况,并作出建议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3.审查本单位新增指导教师的资格;

4.审查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6.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学士学位申请,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

2.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审查结果,提供相关资料,供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时参考;

4.办理学士学位证书;

5.将授予学士学位人数和有关材料报送陕西省学位办公室;

6.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收集、整理和学位授予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7.处理与学士学位有关的日常事务;

8.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的审议及对其他事项的决定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参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任或副主任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对有争议的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异议人的陈述与申辩。复议应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复议决议为最后决定。对学位授予或撤销问题的异议,异议人应当在学位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决定后的7日内提出;对其它问题的异议,异议人应当在相关决议后的7日内提出。逾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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